組織章程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天主教徐匯中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加強校友聯誼、發揚互助精神、尊師重道感謝師長、協助支援學校發展、以『成己達人』校訓精神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市(或縣)天主教徐匯中學校友會」。本會以加強校友聯誼、促進情誼、回饋母校、協助發展、團結互助及實踐「成己達人」之校訓、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校友之聯誼、互助及急難救助。
  • 二、發行校友通訊、校友動態、校友活動校友與母校間動態資訊及母校資訊之提供。
  • 三、尊師重道、協助照顧年長需要之離退老師。
  • 四、母校學生之獎助、校友子弟之獎助。
  • 五、辦理各項相關文化交流、社會公益及專業活動交流事項。
  • 六、與全球各天主教教會設立之高級中學、上海市徐匯中學之校友會聯誼互助。
  • 七、母校發展之協助。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與協助。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二歲,凡在母校(包括民國38年以前上海徐匯中學)結業、肄業、交換生之同學,或曾擔任過母校之教職員。具有前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五歲,未滿二十二歲,具有母校結業、肄業、交換學生,現仍為學生身分者。具有前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 五、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一次繳清壹萬元會費者,經理事會同意,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則無相關之會員權利。本會會員依規定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個人、團體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第八條及其他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背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並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其危害團體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前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本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本會會員經自動退會、出會、停權、除名,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前所積欠之常年會費。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罷免理事與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未完之任期為限。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屬於會務之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人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第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個若干人,其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須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常務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監事會議得以網路或視訊舉行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新臺幣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團體會員新台幣二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仟元。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09月1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備。